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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十九章 大变革(上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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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谓商屯,既是商人可以出资租赁官府的土地,或者从劳动人民手里租赁多余的土地,而后雇人进行耕种,并支付与劳动力城正比的佣金。待到秋收之时,按照全年收入四成的比例,上缴赋税或者给土地拥有者支付租金,商人从农民手中租赁来的多余土地,官府不再另行征税。这一措施,既防止了富商们对土地的兼并,又为多余的劳动力找到了新的劳作方式,还能促进农商之间的彼此了解与合作,从而缓和社会矛盾,可谓是一举多得的。

与屯田制交相辉映、相辅相成的,是均田制。

马超推行的均田制,是根据后世北魏时期所实行的均田制演变、改良而来的。将官府掌握的大量无主土地,按照人口数量分发给愿意长期定居在西凉的流民们,或者是西凉原居住者中没有土地的人们。得到官府配发土地的人们,则按照屯田制中民屯的规则,按比例缴纳赋税。

在均田制的推行中,马超特意强调了一点,土地是官府所有制,分发给人们进行耕种,并非是将土地的所有权一并进行转让,人们在领取到土地之后,只有耕种权,而没有所有权。等待耕种期限满五年之后,这些土地还是要收归回官府的。相信有了五年时间的勤劳耕作,即便是土地被官府收回,当初租种土地的那些人们,也已经有经济实力另行维持生计了。

这一政策,大大减少了土地兼并的问题,基本杜绝了各级官员和富商们,将大量土地变为私有的可能,坚定的保护了土地国有制这一方针。

屯田制和均田制的推行,是有着诸多好处的。最主要的一点,便是解决了土地集中的问题,防止了土地兼并,杜绝了多有土地沦为某些人的私田。其他诸如解决百姓温饱、官府税收、多余劳动力的配置等等,都有着显著的效果,对社会生产了和稳定性,都有着很高程度的促进作用。

当然,这两项制度,才刚刚推行,还不能立竿见影的看到效果,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,必然会令原本较为贫困的西凉,逐渐变的强盛起来,这是毋庸置疑的。马超相信以周异为首的专项部门,一定会不遗余力的贯彻落实好这两项制度,将西凉的赋税收入,推向全新的高度。

农民和土地的问题解决完了之后,马超又提出了对商业的一些鼓励政策。

自古以来,打仗打的就是钱粮,谁的钱粮丰足,谁就能在战争中占据强有利的优势。所以对商业的开发,马超也是很重视的,否则他也不会在占据了金城之后,便全力促进金城商会的诞生了。

对商业的开发方面,马超拿出了自己的意见,又在麾下众人的研讨磋商中,形成了完善的法令,这一法令,暂时被命名为“行商令。”

行商令中规定,凡是在西凉境内生产、销售商品的,必须按照经营者实际收入的一定比例进行交税;而不是在西凉境内经商,只是路过西凉的,也要按照所载货物的多寡,缴纳少量的关税。作为回报,官府会对他们进行保护,若是在西凉境内出现丢失、被盗抢等现象发生,官府有追回货物的责任,确保过境的商人不会因此而遭受损失。

同时,西凉境内如果有人想从事商业经营,却没有资本的,只要和官府签订协议,官府会先行垫资,为经营者租赁店面、支付启动资金,而后根据协议中的规定,经营者要在一定期限之内偿还官府的借款,逾期不还者,则按照行商令的规定,将予以法办。

行商令中还规定,不论是西凉境内还是外来的商人,都不得贩卖军需品,如有违反,视情节的严重性、所贩卖军需品的数量,进行定罪。最严重的后果,便是就地格杀且没收全部的资产。

为了推行屯田制和均田制以及行商令,马超还专门成立了一个部门,依照汉朝官制,任命周异为典农都尉,并从中下级官员中抽掉了数十人,协助周异对土地的使用、制度的推行、商业的开发进行专项负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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